•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是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由于2016年7月2日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是为了维护基本,维护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废止。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秘书长王惠敏对企业品牌与“广厦奖”做出了深刻的解读。王惠敏指出,此次品牌评选活动的价值是重大而深远的,祝愿获奖的房企能够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当好行业的脊梁,争做引领行业进步的骨干,用质量和信用来丰满品牌的内涵。他还深刻剖析了企业品牌与信用之间的关系,企业品牌中流淌着对社会、对公众最讲道德的血液,品牌的建立本质是信用体质的建立。同时,他对“广厦奖”的内涵及申报的条件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广厦奖”是房地产行业唯一的国家级奖项,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企业品牌提升很有益处。

    合肥市住宅用地最新基准价公布

       合肥市住宅用地最新基准价公布。从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该市将执行新的基准价。市区范围内,最高基准价为11775元/平方米


       据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数据,该市市区住宅用地基准价格共分六级,各级对应不同的多个区域,基准地价相差明显。比如,一级住宅用地基准价格785万元/亩、11775元/平方米,二级住宅用地基准价格660万元/亩、9900元/平方米。随着级别的下降,所处区域逐渐远离合肥核心城区,住宅用地价格梯度显现。此外,合肥市还公布了最新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基准价格,一级区域东至明光路,南至芜湖路,西至环城西路,北至环城北路,价格760万元/亩、11400元/平方米。同时公布的,还有工业用地及农用地基准价格。


       合肥市此次公布的最新用地基准价格,估价时间均为今年1月1日

    为什么所有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必须由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承办并签署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法已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将评估专业人员分为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将评估业务分为法定评估业务和一般评估业务。该法第28条规定,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而对于一般评估业务,并未规定应当由评估师承办和签署评估报告,也就是说,对于一般评估业务,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都可以承办及签署评估报告。

    但是,根据资产评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房地产评估业务,无论是法定评估业务还是一般评估业务,都必须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承办并签署评估报告。这是因为房地产估价师是房地产评估专业类别的评估师且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依据这一规定,房地产估价师目前仍然是准入类职业资格。2014年以来,国务院取消了有关评估师的职业资格,或改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只有房地产估价师仍然保留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准入类职业资格是一种职业准入的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就像未取得驾照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那样,只有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才能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即为违法,无论该评估业务是否属于法定评估业务。

    安徽省土地估价行业执业自律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平,保持土地估价的独立、客观、公正,保证土地估价质量,维护土地估价行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土地估价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土地估价行业执业自律准则,是指土地估价机构和专业人员在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

    本准则所称的土地估价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取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函,具有土地估价营业范围,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本准则所称的专业人员,是指估价师和其他具有估价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估价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从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本准则对土地估价机构中参与土地估价业务的其他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在本省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应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核定的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

    第五条 土地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估价行业的行规、行约。

    第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十分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教育本机构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健全机构内部制度结构,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和执业道德管理制度,制止各种违规操作行为。

    第七条 土地估价机构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八条 执业人员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恪守执业自律准则。

    第九条 执业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必须参加本协会每年组织的规定学时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土地估价机构执业。土地估价机构不得聘用在其他单位注册从业的估价师,亦不得将未从事土地估价行业的人员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挂靠在其名下使用。估价师改变执业机构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及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章 执业准则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承接业务、估价操作和估价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按估价技术规范操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十二条 执业人员在资料收集、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达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对待估价业务中有关各方,不得牺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允许因成见或偏见影响估价结果的客观性。撰写的估价报告书中的数据信息资料进行调查和验证。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业:

    (一)签订估价协议:估价业务由土地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土地估价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安排承办人员:土地估价机构承办土地估价项目时,应当指定项目责任估价师,项目责任估价师应对估价报告负主要责任。

    (三)现场查勘:执业人员必须对承接的估价项目进行实地查勘,进行实地拍摄,作出记录,现场查勘收集的资料应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四)资料准备:执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估价的目地收集相关资料,必须对估价对象、交易案例等市场信息资料充分准备后,方可进行估价。

    (五)选用估价方法:执业人员,应当根据估价技术规范、规程,结合估价目的、土地现状或规划用途、价格类型,确定估价方案,选用估价方法。估价一宗土地价格,估价方法不得少于两种。

    (六)撰写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机构对执业估价师撰写评估报告应当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范格式要求,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向委托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应由责任估价师及其他执业估价师,法人代表签名及估价机构公章,相应的存档资料应有审核土地估价师签名。

    第十四条 机构统一收费。土地估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按执业规则规定,完成估价业务后,估价机构按照向社会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恶性压价,不得向他人支付佣金、回扣,杜绝收入分成,杜绝变相减少收费损害执业质量的行为;估价项目的执业人员应当获得按规定的或约定的服务报酬,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

    第四章 回避与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存在下列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估价机构申请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二)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四)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或转包估价业务,收取费用;

    (二)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干预委托单位对土地估价机构的选择;

    (三)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为他人的估价结果签字盖章;

    (五)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

    (六)承接超过其资质规定范围的估价项目;

    (七)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未如实填报、弄虚作假;

    (八)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价估价价值,或隐瞒重要事实出具不真实的估价报告;

    (九)以任何方式从委托单位接受或向委托单位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估价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争议时,估价机构及责任估价师应有责任对估价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估价机构应积极配合申请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或执业人员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抢夺市场为目地,降低收费标准招揽业务的,或向非联合执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支付业务收入分成、业务介绍费、佣金、报销发票的,由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责令估价机构书面检讨;在约定的收费金额之外向客户索要其他报酬或好处的,对估价机构予以行业通报批评;其他违反本准则行为者,协会视不同情况,可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暂停或注销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资质等惩戒,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执业人员,从业机构要进行教育、批评、警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情节严重的由协会暂停或撤销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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